律师观点分析
被告人徐X,男,1983年3月3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,初中文化,无固定职业,住武汉市黄陂区。因犯盗窃罪,于2008年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3000元;2013年5月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2015年12月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;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。因涉嫌盗窃罪,于2021年3月2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4月30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湖北省红安县看守所。
辩护人汪X,湖北XX律师,执业证号××。
经审理查明:2021年3月份,被告人徐X、顾X在红安县麻城市两地入户盗窃三起,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700元。具体情况如下:
1、2021年3月2日13时许,被告人徐X、顾X来到红安县城区受害人毛X家门口,由被告人顾X以敲门找人的方式,探清家中无人后,被告人徐X通过楼梯间窗台处翻越栏杆,从厨房外破玻璃钻进室内进行盗窃,未盗得值钱物品后离开。
2、2021年3月2日,在前次入室盗窃后,被告人徐X、顾X窜至红安县受害人刘X家门口,顾X负责望风,徐X从厨房钻进室内,盗得一条黄金项链、一对黄金耳环、一扎一元的人民币、一扎五元的人民币、一把黑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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匕首等财物,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6700元。
3、2021年3月7日,被告人徐X、顾X窜至麻城市章X家门口,由被告人顾X负责望风,被告人徐X从卫生间窗户钻进室内,将室内一保险箱盗走,后将保险箱撬开,从中盗取一条黄金项链、一对黄金耳环、一对银手镯、两枚铜钱、两块银元等财物。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6000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的家属退赔了受害人毛X、刘X、章X的损失,取得了谅解。
判决如下:
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,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)。